1.对口入学:
①具有洪山区户籍适龄儿童,其监护人房本地址与户籍地籍一致(如果监护人武汉市内无房产,根据祖辈房产信息综合判断);
②房屋被拆迁的原户籍为洪山区的适龄儿童(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被拆迁后迁入户籍地为洪山区的适龄儿童。
2.统筹入学:
①监护人持有居住地址为洪山区的《武汉市居住证》,并持有与居住证地址一致的房产证的适龄儿童;
②仅本人户籍在洪山区的适龄儿童;
③监护人持有居住证地址为洪山区的《武汉市居住证》的港澳台适龄儿童;监护人符合“大学生落户”政策户籍迁入洪山区的适龄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