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青岛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服务管理,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迁子女,是指在青岛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务工且在务工地没有正式户籍的人员子女。
第三条随迁子女入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以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入学,实行混合编班,与本地学生统一管理。
第四条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增加学位供给,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保障符合青岛市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够与本地学生平等接受教育。
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咨询、信访接待、问题解决等。
第五条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联合招生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建立义务教育招生平台,由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提供数据共享平台支撑,共同推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户口本人员信息、居住证信息、租赁备案信息等数据接入义务教育招生应用平台,实现随迁子女入学“一网通办”。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学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父母一方持有青岛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并在务工地有稳定的住所(有自有住所或至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止办理正式租住手续的住所满一年);
(二)父母一方与青岛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在青岛市务工一年以上(至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止);
(三)符合青岛市规定的入学年龄。
第七条随迁子女转入青岛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应当由学生或其父母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通过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办理转学。
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及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八条符合青岛市入学条件并完成小学教育的随迁子女可以继续升入初中就读,其升学方式与本地学生相同;符合青岛市入学条件并完成义务教育的随迁子女,可以继续升入高中就读,其报名规定、录取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与本地学生相同。
第九条 符合青岛市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在青就读,其父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主动与居住地学校联系,依法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二)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学生入学、转学条件审查工作,根据需要按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三)配合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保障子女的正常学习;
(四)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确保“人籍一致”,回原籍或其他地区学校就读的,应当办理转学手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转学,严禁出现空挂学籍等现象。
家长在申请学生入学转学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失信行为纳入青岛市公共信用平台。
第十条 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完善便民服务措施,不断优化简化报名招生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关爱随迁子女,及时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教学,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二条 对于父母为青岛户籍,子女为非青岛户籍的适龄儿童在青岛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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