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沈阳市普通中小学
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为做好2020年全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秩序,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9〕29号)、《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辽教办〔2020〕29号)精神,以及2020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视频会议的要求,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总体形势,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有效防控。各地各校要将疫情防控要求贯穿到中小学招生入学的每一个环节,做到精准防控、精细防控。要制定招生入学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发挥网络平台作用,切实避免或减少人员聚集,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招生入学工作。
2.属地管理。各地要依法承担辖区内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核定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确保辖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班额,确保不新增大班额。
3.免试就近。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学区内招生,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学区范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在审批地招生有余额的,经学校审批机关核实批准,报市教育局同意,可统筹跨区域补招,但不得跨市域招生。
4.规范有序。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享有同样权利,履行同样义务,要坚持同步同权,实现共同发展。要严格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我省招生工作“八不得”“十禁止”等要求,确保招生入学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5.根治“择校”。除国家和省市政策明确规定的享受照顾政策外,各地各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特长生”“择校生”“借读生”,禁止各种违规择校行为。
二、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1.落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规定。继续执行“单校划片”政策。各区、县(市)教育局要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辖区内每所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科学划定学区范围。学区确定后,要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慎重稳妥,并认真做好学生家长工作。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学生在民办学校就读。各区、县(市)学区划分方案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2020年各区、县(市)学区划分方案及民办学校招生计划要在7月31日报市教育局备案,之后统一发布。
2.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各区、县(市)教育局要积极稳妥、认真细致做好2020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科学制定本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学生,由生源地教育局按当地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法另行制定。
3.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区、县(市)教育局要依法保障留守儿童、随迁子女、孤儿和残障儿童平等、无障碍接受义务教育。继续实施以居住证为主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解读、问题解决等以居住地为主。推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制度。推进融合教育,不折不扣落实“一人一案”要求,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符合送教上门服务条件的6-15岁重度残疾儿童少年,要组织送教上门服务,并纳入学籍管理。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区、县(市)教育局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
4.依法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切实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依法落实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小学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教育局备案。不得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各校要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完善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账;建立健全控辍保学责任体系,形成失学辍学劝返复学部门联动机制,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各区、县(市)教育局应督促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是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审核拟招收的每名学生信息,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在学生报到后,及时为学生办理新建学籍或转接学籍。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除特教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普通学校接收特教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外,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就读,也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转入、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核办。起始年级新生的电子学籍原则上应于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确认。
三、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
1.落实指标到校政策。继续执行公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重点高中招生指标定向分配到初中学校政策,指标到校占招生计划的比例为高中招生总数的70%。
2.严格招生计划管理。要按照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科学编制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普通高中招生要全部列入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所有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方式同步招生,不得跨市招生。严格落实班额要求,最高班额要控制在50人以内,有条件的普通高中班额要逐步减小,实施小班化教学。
3.严格规范招生行为。普通高中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提前招生和超计划招生;严禁招收录取控制线下的学生;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严格规范公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学校(合作项目或国际课程班)”招生行为,纳入统一招生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应达到录取分数线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任何学校不得进行违规招生宣传,不得招收没有报考志愿的学生,不得招收已经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在录取结束后自行补录。
4.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严格禁止高考移民行为,不定期开展学生实际就读情况监督检查,严禁通过非正常学籍迁移、空挂学籍、提供虚假学籍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报名资格。严禁“人籍分离”,严禁同时或者交叉注册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双重学籍”。
5.做好中考中招组织管理。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切实做好中考命题教师推荐、考试组织管理、评卷组织管理等工作,确保考试组织万无一失。严格规范招生管理,中招录取工作要按照招生计划、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生报考志愿等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录取,并划定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招收体育艺术特优生的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学校自主招生章程组织招生工作,并主动公开招生的各环节和录取结果。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各区、县(市)教育局组织学校实施,由毕业生学校具体负责,外地回沈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负责。初中学校要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依据《2019年沈阳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沈教发〔2019〕49号附件1)制定实施细则与具体程序。
四、落实教育优待相关政策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新冠肺炎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统筹领导。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加强疫情防控下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本地中小学招生入学方案及招生入学中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按照市政府规定,未经市教育部门批准,各区、县(市)政府不得随意调整学区,学区有重大调整的,要在7月24日将调整方案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继续执行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阳光分班及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均衡编班政策,确保分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各区、县(市)教育局要于6月24日将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一处。
2.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要合理规划布局中小学校,加快学校规划建设,保障足够学位供给。招生期间要对区域内可能存在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提示,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其中,小学不超过45人,中学不超过50人,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坚决禁止通过占用音乐、计算机等功能教室来化解大班额。
3.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县(市)教育局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在通知书中加入有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切实强化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律意识。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推广招生入学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出台重大改革措施和群众关心的政策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要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快速稳妥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招生入学平稳有序。
4.强化监督问责。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建立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扰乱全市中小学入学招生秩序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各区、县(市)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各校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各区、县(市)教育局要于2020年秋季开学后两周内,普遍开展一次招生工作专项检查,三周内将专项检查情况报市教育局。
2020年沈阳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
时 间 |
工作安排 |
负责单位 |
6月12日前 周五 |
完成小学毕业生普查工作 |
区、县(市)教育局 |
6月19日前 周五 |
组织开展跨区升学登记工作 |
区、县(市)教育局 |
6月23日 周二 |
组织开展跨区升学换档工作 |
市教育局 |
6月24日 周三 |
区、县(市)教育局上报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招生工作方案 |
市教育局 |
6月29日前 周一 |
组织完成小学新一年级学生普查工作 |
区、县(市)教育局 |
7月24日 周五 |
学区有重大调整的区、县(市)教育局上报调整方案 |
市教育局 |
7月31日 周五 |
区、县(市)教育局上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的学区划分方案,本地区“阳光分班”工作方案,以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 |
区、县(市)教育局 |
8月1日 周六 |
公布各区、县(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方案,以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 |
市、区县(市)教育局 |
8月2-4日 周日-周二 |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 |
区、县(市)教育局 |
8月6-8日 周四-周六 |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派位录取 |
区、县(市)教育局 |
8月8-12日 周六-周三 |
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学生到学校报到,注册学籍 |
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
8月17日前 周一 |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补录(公布补录计划、报名、录取) |
市、区县(市)教育局 |
8月21日 周五 |
公布“阳光分班”操作安排 |
区、县(市)教育局 |
8月21日起 周五 |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新生报到 |
区、县(市)教育局和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
8月24日 周一 |
完成新生名单录入工作 |
区、县(市)教育局和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 |
8月26—28日 周三-周五 |
在各区、县(市)行风监督员、教育局纪检监察人员、家长代表共同监督下运用分班软件现场随机编班,招生工作结束 |
区、县(市)教育局和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 |
沈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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